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收费公示信息
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简介 2011年,随着湖南省城市建设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为顺应新形势,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经省住建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在湖南全省住建系统原有湖南省城镇供水协会(1992年成立)、湖南省排水协会、湖南省环境卫生工作协会(1986年成立)、湖南省燃气协会(1988年成立)、湖南省照明行业协会(1988年成立)、湖南省城建计划统计协会及省建筑业协会市政工程分会撤销后整合成立。 自2019年5月3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后,由湖南省城市建设行业协会更名为城乡建设行业协会,下设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照明、环卫和城管7个分会,涵盖了城乡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是以全省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近年来,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交流考察、组织专题培训,编制技术指引,开展技术咨询服务,配合编制法规政策,有力推动了全省城乡建设行业发展,切实提高了全省城乡建设管理水平。并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协会秘书处的管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安排部署协会工作,同时不断发展新会员,目前协会会员单位发展至将近1000家。 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章程 (2019年5月3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unan Urban-Rural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HURCIA。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城乡建设管理中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城乡供水、城乡排水、城乡燃气、环境卫生、城乡照明、道路与桥梁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技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培训等活动,积极宣传城乡建设行业的方针和政策,加强政府部门与城乡建设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水平,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加速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本会接受以上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各类标准和法规,并组织贯彻实施。 (2)健全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3)组织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4)组织行业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 (5)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法制、政策、技术、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开展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行业评优评级。推动行业创先争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7)组织本行业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广泛开拓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8)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搜集、发布行业信息,加强信息交流,搞好会刊及有关书刊、资料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负责协会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的管理工作。 (9)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组织行业内各种技术、科技展览,促进企业科技进步。 (10)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11)维护行业职工权益,开展扶危济困和扶贫工作。 (12)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参与行业资质和职业资格的研究和评审、责任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有益和社会公益的其他活动。 (13)根据发展需要,兴办非营利性、服务性经济实体,促进协会自我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五)个人会员为长期从事城乡建设行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情节给予下列处分并公告全体会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受处分的会员不得成为本会今后两届(含本届)理事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政治素质好;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采取轮值会长制度,每届选出五位轮值会长,一位轮值会长任期一年。轮值会长任期内行使会长职权,非任期内行使副会长权力。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轮值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秘书长1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熟悉行业情况,业务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本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本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实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本会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四十条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会可根据需要,并经本人同意,聘请有关专家、知名人士为顾问,指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权负责协会工作开展和团队建设; (二)统筹各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开展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协会相关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代表本会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取单数)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须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架构 供水分会 燃气分会 市政分会 城管分会 环卫分会 排水分会 照明分会 会人长:金凯军 秘书长:何全 联系方式:18229978621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和馨佳园5栋203 会人长:刘光明 秘书长:刘波 联系方式:13808467131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代雅境园3栋1单元602 会人长:肖北庚 秘书长:杨进吉 联系方式:15873146277 18774942921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代雅境园3栋1单元802 会人长:贺湘林 秘书长:蔡熠 联系方式:0731-89670687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和馨佳园5栋203 会人长:黎青松 秘书长:王晓东 联系方式:13808464081 18580264305 13574834722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和馨佳园5栋203 会人长:方国浩 秘书长:散灵丹 联系方式:0731-88950565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代雅境园3栋1单元802 会长:佘卫鹰 秘书长:王帅 联系方式:0731-85571033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才子嘉都三期22栋1102 分会网址:http://www.hnzm.vip 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登记事项: 名称: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 业务范围:决策咨询、行业自律、人才培训、调查研究、信息交流、技术研究、宣传推广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高升路268号5栋2单元203-204 法定代表人:散灵丹 活动区域:湖南省 注册资金:壹拾陆万捌仟柒佰叁拾玖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000582789207N 登记机关:湖南省民政厅 登记日期:2011年10月12日 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第三届负责人机构: 佘卫鹰(轮值会长) 金凯军(轮值会长) 黎青松(轮值会长) 刘光明(轮值会长) 贺湘林(轮值会长) 方国浩(轮值会长) 卢海威(副会长) 曾 杰(副会长) 罗惠云(副会长) 刘 宇(副会长) 熊丽娟(副会长) 王晓东(监事长) 散灵丹(秘书长) 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第三届会长、副会长单位: 国网长沙市路灯管理所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 湖南首创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燃气实业有限公司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德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长沙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