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登记事项: 名称: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 业务范围:决策咨询、行业自律、人才培训、调查研究、信息交流、技术研究、宣传推广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高升路268号5栋2单元203-204 法定代表人:散灵丹 活动区域:湖南省 注册资金:壹拾陆万捌仟柒佰叁拾玖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000582789207N 登记机关:湖南省民政厅 登记日期:2011年10月12日 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第三届负责人机构: 佘卫鹰(轮值会长) 金凯军(轮值会长) 黎青松(轮值会长) 刘光明(轮值会长) 贺湘林(轮值会长) 方国浩(轮值会长) 卢海威(副会长) 曾 杰(副会长) 罗惠云(副会长) 刘 宇(副会长) 熊丽娟(副会长) 王晓东(监事长) 散灵丹(秘书长) 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第三届会长、副会长单位: 国网长沙市路灯管理所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 湖南首创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燃气实业有限公司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德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长沙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简介 2011年,随着湖南省城市建设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为顺应新形势,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经省住建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在湖南全省住建系统原有湖南省城镇供水协会(1992年成立)、湖南省排水协会、湖南省环境卫生工作协会(1986年成立)、湖南省燃气协会(1988年成立)、湖南省照明行业协会(1988年成立)、湖南省城建计划统计协会及省建筑业协会市政工程分会撤销后整合成立。 自2019年5月3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后,由湖南省城市建设行业协会更名为城乡建设行业协会,下设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照明、环卫和城管7个分会,涵盖了城乡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是以全省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近年来,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交流考察、组织专题培训,编制技术指引,开展技术咨询服务,配合编制法规政策,有力推动了全省城乡建设行业发展,切实提高了全省城乡建设管理水平。并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协会秘书处的管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安排部署协会工作,同时不断发展新会员,目前协会会员单位发展至将近1000家。 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湖南省境内城乡建设管理中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城乡供水、城乡排水、城乡燃气、环境卫生、城乡照明、道路与桥梁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省城建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Urban-Rural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URCI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技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培训等活动,积极宣传城乡建设行业的方针和政策,加强政府部门与城乡建设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水平,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加速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各类标准和法规,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健全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四)组织行业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 (五)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法制、政策、技术、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开展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行业评优评级。推动行业创先争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七)组织本行业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广泛开拓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搜集、发布行业信息,加强信息交流,搞好会刊及有关书刊、资料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负责协会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的管理工作。 (九)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组织行业内各种技术、科技展览,促进企业科技进步。 (十)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十一)维护行业职工权益,开展扶危济困和扶贫工作。 (十二)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参与行业资质和职业资格的研究和评审、责任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有益和社会公益的其他活动。 (十三)根据发展需要,兴办非营利性、服务性经济实体,促进协会自我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五)个人会员为长期从事城乡建设行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六)履行会员义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输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填写入会登记表; 2. 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驻会代表身份信息。 (三)个人会员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填写入会登记表;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 本人从业经历、行业业绩或专家、学者相关资质证明。 (四)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或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其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由;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受处分的会员不得成为本会今后两届(含本届)理事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99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政治素质好;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的换届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专门的换届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采取会长轮值制。负责人包括轮值会长5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轮值会长任期1年,任期内行使会长职权,非任期内行使副会长权力。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65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轮值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代表本会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6年3月27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架构
供水分会 燃气分会 市政分会 城管分会 环卫分会 排水分会 照明分会 会人长:金凯军 秘书长:何全 联系方式:18229978621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和馨佳园5栋203 会人长:刘光明 秘书长:刘波 联系方式:13808467131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代雅境园3栋1单元602 会人长:肖北庚 秘书长:杨进吉 联系方式:15873146277 18774942921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代雅境园3栋1单元802 会人长:贺湘林 秘书长:蔡熠 联系方式:0731-89670687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和馨佳园5栋203 会人长:黎青松 秘书长:王晓东 联系方式:13808464081 18580264305 13574834722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和馨佳园5栋203 会人长:方国浩 秘书长:散灵丹 联系方式:0731-88950565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代雅境园3栋1单元802 会长:佘卫鹰 秘书长:王帅 联系方式:0731-85571033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才子嘉都三期22栋1102 分会网址:http://www.hnzm.vip
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收费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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